自2021年1月1日開始,廣州市以下項目試點不再實行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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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建項目:建筑面積小于3000平方米或工程總造價800萬元以下,建筑跨度不大于30米的社會投資房屋建筑工程項目。試點不再實行監理,實施工程質量安全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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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倉庫和廠房工程:建筑面積小于10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建筑跨度不大于30米,功能單一、技術要求簡單的社會投資新建普通倉庫和廠房工程項目。試點不再實行監理,實施工程質量安全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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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新區、黃埔開發區、增城開發區宗地內建筑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下、建筑跨度不大于30米的社會投資工業房屋建筑項目以及帶方案出讓用地的產業區塊范圍內工業房屋建筑項目,建設單位可自主選擇是否實施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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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需實施監理的工程,建設單位可安排委托的施工單位工程技術人員實施內部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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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期間發生安全事故導致人員傷亡的,保險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賠償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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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應委托符合條件的獨立第三方風險管控機構,工作職責應包含質量管控和安全管控。建設、施工單位應配合第三方風險管控機構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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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省市已發文,不再強制要求監理
2020年2月20日,北京市住建委發布《關于優化本市建設單位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的通知》,3月1日起執行。
1、建設單位具備管理能力的,可不聘用工程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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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建筑面積不大于10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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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功能單一、技術要求簡單的社會投資新建、改擴建項目及內部裝修項目(地下空間開發項目和特殊建設工程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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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投資3000萬元以下的公用事業工程(不含學校、影劇院、體育場館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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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規模5萬平方米以下成片開發的住宅小區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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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國有投資成分且不使用銀行貸款的房地產開發項目。
編者注:在2018年4月23日北京市住建委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改善和優化本市工程監理工作的通知》(京建發〔2018〕186號)中,僅提出后三類項目可不實行工程建設監理。前面兩類項目,為此次新增。
2、對可不聘用工程監理項目,建設單位不具備管理能力時,可通過購買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由保險公司委托風險管理機構的方式對工程建設實施管理。
無獨有偶,2019年1月11日,河北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也發布了《雄安新區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試行)》,其中第四十四條指出“結合BIM、CIM等技術應用,逐步推行工程質量保險制度代替工程監理制度”,引起業內人士廣泛討論!
2020年4月2日,山西省住建廳發布《關于進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理管理工作的通知》。
1、除了以下工程,其他項目可不實行工程建設監理,實行自我管理,由建設單位承擔工程監理的法定責任和義務。
國家重點建設工程、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及學校、影劇院、體育場館項目,建設規模5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設工程、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等。
2、依法可不實行工程建設監理,辦理施工許可時,不再提供監理單位有關資料。
3、推行多種模式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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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有條件的小型項目試行建筑師團隊對施工質量進行指導和監督的新型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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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監理資質的工程咨詢服務機構開展項目管理或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的項目,在監理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可不再委托監理。
1、部分社會投資項目,不再強制要求進行工程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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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建筑面積不大于5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功能單一、技術要求簡單、地基基礎簡單的建設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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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內符合區域規劃環評且不涉及危險化學品等需要特殊審批的總建筑面積不大于20000平方米的廠房、倉儲、研發樓等生產配套設施項目。
2、鼓勵有條件的建設單位實行自管,或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
3、建設單位實施自管模式的社會投資項目,在辦理施工許可時不再提供監理單位有關資料。
2018年3月20日起,社會投資的“小型項目”和“工業項目”中,不再強制要求進行工程監理。
建設單位可以自主決策選擇監理或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等其它管理模式。鼓勵有條件的建設單位實行自管模式。
1、“小型社會投資項目(符合區域規劃環評且不涉及危險化學品等需要特殊審批的建筑面積不大于20000平方米的廠房、倉儲、研發樓等生產辦公設施項目),原則上不再強制要求進行工程監理。
2、建設單位可以自主決策選擇監理或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等其它管理模式。
3、鼓勵有條件的建設單位實行自管。
通知原文:
廣州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關于印發小型低風險工程試點工程質量安全保險工作方案(1.0)的通知(試行)
穗建改〔2020〕26號
各有關單位:
按照《廣州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廣州市工程建設項目“清單制+告知承諾制”審批改革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改〔2020〕14 號)要求,結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開展政府購買監理巡查服務試點的通知》(建辦市函〔2020〕443號)精神,為進一步精簡環節,加強施工過程安全生產監管,提高工程質量,推行小型低風險工程質量安全保險制度,現將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試點實施工程質量安全保險制度時間和范圍
2021年1月1日開始,我市以下類型項目試點工程質量安全保險制度。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按照《廣東省建設工程監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宗地內建筑面積小于3000平方米或工程總造價800萬元以下,建筑跨度不大于30米的社會投資房屋建筑工程項目,試點不再實行監理,實施工程質量安全保險制度。
(二)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推進審批制度改革的落地實施,增加企業的感受度,對標“世界銀行評價標準”,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宗地內建筑面積小于10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建筑跨度不大于30米,功能單一、技術要求簡單的社會投資新建普通倉庫和廠房工程項目,試點不再實行監理,實施工程質量安全保險制度。
(三)南沙新區、黃埔開發區、增城開發區宗地內建筑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下、建筑跨度不大于30米的社會投資工業房屋建筑項目以及帶方案出讓用地的產業區塊范圍內工業房屋建筑項目,建設單位可自主選擇是否實施監理,建設單位決定項目不實行監理的,可試點實施工程質量安全保險制度。
二、推行工程質量安全保險制度
充分利用市場對資源的配置作用,通過保險公司提供風險管理和保險服務,強化項目方案和施工過程管控,以管理創新構建更加有效的風險管控機制。通過購買工程質量安全綜合保險代替監理實施過程監管試點,確實提升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水平,探索工程監管新方向,促進建筑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在試點項目中確立以質量安全保險為核心的風險控制和風險轉移機制,建立工程質量安全風險管理體系。
(一)保險險種
必選險種包括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以下簡稱缺陷保險)、安全生產責任險(以下簡稱安責險);
其中缺陷保險的保險范圍包括:(1)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2)保溫和防水工程;(3)裝飾裝修工程、給水排水及供暖工程、通風與空調工程、建筑電氣工程等。
安責險的保險范圍包括:(1)從業人員、第三者死亡;(2)救援費用及訴訟費用;(3)從業人員、第三者傷殘;(4)從業人員、第三者醫療費用;(5)從業人員猝死、中暑死亡責任;
可選險種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建筑工程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職業責任險(法人、自然人)、建設工程質量保證保險組合。
試點項目不再強制要求實行監理,由建設單位應按要求投保必選險種建設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和安全生產責任險,可選險種是否投保由各投保人自行決定。
試行期間必選險種保險費原則上不高于建設單位聘請監理公司的費用。
(二)投保與承保
1.試點項目,應該在正式辦理施工許可前投保相應的險種,原則上,必選險種應在同一家保險公司或主承保公司投保,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在首次監督檢查時核查保險保單。
2.工程質量安全保險的承保實行統一保險方案、統一理賠服務。
3.工程質量安全保險的承??蛇x擇共保模式或獨家承保模式。
4.開展工程質量安全保險的保險公司原則上有國內其他2個或以上城市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及安全生產責任險主承保或單獨承保經驗,且有不少于10個主承保或單獨承保的缺陷保險案例;保險公司相關保險信息、風險管控數據應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系統對接,實現數據共享。
5.小型低風險工程投保工程質量安全保險的,依合同約定,不得隨意解除保險合同。
6.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按照建筑安裝工程總造價和保險費率計算保險費,新建小型低風險工程項目建筑安裝總造價不得低于同區域內相應類型、相同裝修情況的工程平均造價。
(三)施工過程監管
1.保險公司應委托符合條件的獨立第三方風險管控機構,負責工程建設全過程質量安全風險控制技術檢查工作,第三方風險管控機構的工作職責應包含質量管控和安全管控,不包含監理的法律責任和進度管控、現金流管控等。
建設、施工單位應配合第三方風險管控機構的工作,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不得阻礙其開展正常的風險管理工作。
2. 第三方風險管控機構應定期(每月至少1次)或在施工關鍵節點對建設項目進行監督檢查和風險管理。每次檢查形成檢查報告,提出檢查發現的質量安全隱患和問題、處理意見和建議,檢查報告應報送保險公司、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及建設單位。建設單位在收到檢查報告后,應當組織參建各方及時整改,質量缺陷、安全隱患改正完畢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回復保險公司。
3.第三方風險管控機構應在每個分部工程竣工驗收前進行全面檢查,并對整個工程實施過程中的質量檢查情況、質量缺陷追蹤情況進行匯總評價,并按要求報送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質量缺陷未改正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相關分部驗收。
4.保險責任生效前,第三方風險管控機構對工程質量進行查驗,將暴露的質量缺陷匯總,出具《竣工復查質量風險評估報告》。對復查報告中提到的質量缺陷或損壞,建設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進行維修。
5.試點范圍內無需實施監理的工程,建設單位可安排委托的施工單位工程技術人員實施內部監理,承擔各工程質量安全監理用表、施工方案、圖紙會審、設計變更、整改回復確認、驗收等涉及原由監理單位填寫、簽字、蓋章的資料及手續。
(四)竣工驗收
在工程完工后,風險管理機構應對整個工程實施過程中的質量安全檢查情況、質量缺陷追蹤情況進行匯總評價,編制《質量安全風險最終檢查報告》(以下簡稱“最終檢查報告”),并將書面材料蓋章后報建設單位和保險公司。最終檢查報告包括以下內容:檢查情況匯總、改正質量缺陷情況匯總、總體風險評價。保險公司在最終檢查報告中指出建設項目存在質量缺陷的,建設單位應及時組織有關單位進行整改。主承保公司應當參與竣工驗收,并提出最終檢查報告,最終檢查報告中列出的質量潛在缺陷未整改到位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最終檢查報告作為竣工驗收的內容之一。
(五)信息平臺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廣州市建設工程監管平臺搭建小型低風險工程保險模塊功能。
保險公司應指定專門部門和人員,將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安全生產責任險承保、風控檢查數據和理賠數據及時完整的上傳至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的信息監管平臺。風控檢查數據由信息監管平臺推送至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進一步跟蹤處理。
(六)保險理賠
工程竣工后,保險責任期內出現質量缺陷的,建設單位及房屋所有權人可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應按保險合同先行賠付,屬于明確施工各方責任的,同時向相關責任單位進行代位追償。
施工期間發生安全事故導致人員傷亡的,保險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賠償保險金;保險機構應建立快速理賠機制,在事故發生后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先行支付確定的賠償保險金。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將賠償保險金支付給受傷人員或者死亡人員的受益人,或者請求保險機構直接向受害人賠付。生產經營單位怠于請求的,受害人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機構請求賠付。
(七)爭議處理
被保險人和保險公司對是否屬于保險責任、維修結果、賠償金額存在爭議的,可以共同委托第三方仲裁機構進行仲裁(缺陷保險)或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申請書面加蓋公章的事故認定報告(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相關報告作為賠付依據,對賠付結果依然無法達成一致的,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的方式解決。
(八)推進方式
各級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建筑行業協會、保險行業協會,應當積極推進試點工作有序進行。